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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上易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138號上 訴 人 郭惟璋即追加之訴原 告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複 代理 人 許立功律師

李智維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冠宏間因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於本院審理時追加黃怡龍為備位之訴被告,核其追加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除已繳1,980元外,其餘8,265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妙俐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