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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上易字第 3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397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廖峰松訴訟代理人 王秉信律師(法扶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廖英算受告知人 廖清順

林廖英華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婉菁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