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496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侯志成0000000000000000訴訟代理人 黃意茹律師複代理人 熊治璿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黃榮林
黃林阿幼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補償金等事件,因上訴人主張兩造爭議之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之混凝土路面部分,已於民國113年3月8日拆除完畢一節,因未經被上訴人表示意見,而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13年4月11日10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鄭舜元法 官 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蕙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