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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上易字第 4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498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李如琴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複 代理 人 陳泓宇律師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嚴世揚

賴來春嚴瓊嬌(即嚴王準之承受訴訟人,與嚴樵民、嚴淑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茲因本件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27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週內具狀陳報或補正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寄對造,特此裁定:

一、嚴萬枝事後將系爭房屋(門牌各為○○縣○○鎮○○路000號、000號、000號)與基地轉讓分配(鬮分)予3子嚴百疑、嚴滄涼、嚴滄憲(或媳婦李如琴),是否寓含房屋取得人有永久使用基地之權利?當時是否訂立書面,並由第三人見證?如是,應陳報該書面影本及見證人姓名與住居所,並偕同見證人到庭作證。

二、系爭房屋仍可供嚴萬枝後代子孫居住使用,李如琴行使基地物上請求權與返還不當得利,是否違逆嚴萬枝鬮分房產予子女居住使用之本意?是否屬於權利之正當行使?有無違反誠信原則?得出結論所憑之具體理由為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施懷閔法 官 陳正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