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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上易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76號上 訴 人即反訴原告 高敏華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李世華訴訟代理人 李克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2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依上訴人即反訴原告之聲請,且另有證據尚需調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時間及地點如主文所示。

二、上訴人即反訴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就下列事項提出辯論意旨狀說明,並將繕本送達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一)兩造間之系爭買賣契約經原審判決認定已解除,除前已提出之書狀、證據外,有無其他具體補充?

(二)上訴人反訴請求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1.給付143萬元本息、2.賠償138萬元及返還系爭房地所有權狀、3.賠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之具體理由為何?

三、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應於收受上開辯論意旨狀後10日內提出答辯狀,並將繕本自行送達上訴人即反訴原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涂秀玲法 官 葛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湘玲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