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12年度上更一字第11號上 訴 人 陳美智
林毓棠林毓彬0000000000000000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律師
莊典憲律師被 上訴人 顏敏卿
林侯美玉林嘉珍林洪麗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複 代理人 陳薇律師
蔡昆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核定租金等事件,被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本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11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上級法院廢棄下級法院之判決,而就該事件為裁判或變更下級法院之判決者,應為訴訟總費用之裁判;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為終局之判決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8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11號請求核定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宣示判決在案,惟就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漏未於主文第6項記載,爰依聲請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楊珮瑛法 官 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洪郁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