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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上更一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更一字第36號上 訴 人 蔡瑞豐 住○○市○○區○○路000號訴訟代理人 鍾明諭律師被 上訴 人 蔡淑圓0000000000000000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蔡奕平律師張新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及支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定民國113年4月27日上午10時10分宣判,茲該日為例假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3年4月24日上午10時10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唐敏寶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