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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上更一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更一字第33號追加之訴原告即 上 訴 人 羅東霖訴訟代 理 人 陳志隆律師追加之訴被告即被上 訴 人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 理 人 李金安訴訟代 理 人 李效文律師

蔡本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自辦市地重劃會理監事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兩造間另案請求確認自辦市地重劃會不成立等事件,業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5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該確定判決理由於本件有如何爭點效之適用,尚有調查必要,應命再開辯論。

請兩造儘速就此具狀表示意見,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許石慶法 官 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緯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