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更一字第60號上 訴 人 王如榕訴訟代理人 黃意茹律師被 上訴 人 台中市大雅區勝興宮法定代理人 韋茂松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參 加 人 張意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使用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應增列「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黃意茹律師」;主文欄應增列「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李佳芳法 官 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書記官 涂村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