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更二字第53號上 訴 人 林汝聰 住○○市○○區○○路0000號
參 加 人 林竑宇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複 代理 人 洪玉珍
參 加 人 林國棟訴訟代理人 陳保源律師被 上訴 人 祭祀公業林欽0000000000000000兼法定代理人 林煌城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複 代理 人 曾澤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事件,因依被上訴人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民事答辯狀及言詞辯論意旨狀之陳述,其是否否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有共同承擔祭祀之事實,尚有不明;且被上訴人就所辯林煌城於民國106年間即經過半數派下員出具同意書同意選任為管理人乙節,亦未具體陳明該選任合同行為發生效力之日期為何,自有再予闡明釐清被上訴人真意、並使兩造就此為充分辯論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6月1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郭妙俐法 官 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佳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