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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上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172號上 訴 人 張江秀鳳 住○○市○○區○○路000巷0○0號訴訟代理人 蘇士恒律師

王楫豐律師被上訴人 張宏明訴訟代理人 鐘為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權狀等事件,因兩造均有調解意願,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法 官 莊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安青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