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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上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103號上 訴 人 張燿宗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江錫麒律師複 代理 人 柯宏奇律師被 上訴 人 苗栗縣通霄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張可欣訴訟代理人 陳永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受命法官 郭玄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家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