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128號上 訴 人 陳奕生0000000000000000訴訟代理人 陳敬中律師上 訴 人 吳順義
李婞溱吳秋和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憲森律師被上訴人 王威凱
周益羅0000000000000000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奕安律師
林孟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分配合夥利益等事件,關於被上訴人是否有參與合夥事務、協助分擔合夥事業之營業成本之事實尚欠明瞭,有再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法 官 莊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安青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