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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上字第 255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12年度上字第255號上 訴 人 湯麗秋

湯麗花湯椏晴

謝瑋庭上 四 人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複 代理人 林羣期律師被上訴人 李素玉訴訟代理人 李佳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5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變更,本院於112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變更之訴駁回。

變更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合法者,原訴可認為已因而視為撤回時,第一審就原訴所為判決,自當然失其效力;第二審法院應專就新訴為裁判,無須更就該判決之上訴為裁判(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746號判決先例參照)。本件上訴人原主張伊等所有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000地號土地)為袋地,有通行毗鄰西側被上訴人所有同段000地號土地(下稱000地號土地)、000地號土地(下稱000地號土地)之必要,為此訴請

(一)確認伊等對被上訴人所有000 、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A、B部分土地有通行權存在。(二)被上訴人於編號A、B部分之土地上,不得設置障礙物並應容忍伊等埋設管線及通行。上訴本院後,則變更為請求確認伊等對被上訴人所有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C部分土地有通行權存在。經核其變更之聲明,與原起訴之聲明均係本於同一000地號土地對外通行權之基礎事實,與上開規定相符,應准其為訴之變更。

二、本件上訴人主張:伊等於民國109年9月7日購得000地號土地,該地目前僅有約1公尺寬、長約28公尺的通道連接南側之○○路,該1公尺寬通道僅能供人通行,無法供車輛通行,其餘四周均無通路,故000地號土地應屬袋地,又因無適宜的道路而無法申請建照,為免雜草叢生影響環境,目前僅能暫時種植農作,須申請建築使用,始能發揮土地之效用。而通行附圖C部分土地(寬4公尺),繼而連通台中市○○○段000地號土地(下稱000地號土地),得經由000地號土地通達南側之○○路,應屬周圍地損害最小處所及方法等情,爰依民法第787條之規定,求為確認伊等對被上訴人所有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C部分土地有通行權存在。

三、被上訴人則以:000地號土地本有該1公尺寬通道往南通行至○○路,並非袋地,且伊所有000地號乃農牧用地,依現行法令,本不得作為000地號土地之私設通路,顯非損害周圍地最少之處所及方法。又上訴人請求通行000地號土地,只能橫向連接至000地號土地,該000地號的使用地類別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同時也是○○路000建號之建築基地,非計畫道路,自不能供000地號土地指定建築線之用,上訴人請求通行000地號土地,於法不合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變更之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000地號土地為上訴人共有,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使用地類別為乙種建築用地、面積338平方公尺。000土地與毗鄰土地間現狀如下:

⒈ 000地號土地北側臨接000地號土地,000地號土地上設有

里民活動中心及公立托兒所建物,兩地間隔一條目前仍使用中之灌溉溝渠,往北並無對外聯絡通路。

⒉000地號土地東南側鄰接000、000、000地號土地上,目前均坐落有合法之建築物。

⒊000地號土地西側鄰接被上訴人所有000、000地號土地,00

0、000地號土地西側則毗鄰000地號土地,000地號土地為台中市所有(管理者:台中市政府建設局),鋪設混凝土路面,可供000地號土地聯通南側之○○路。

⒋000地號土地形狀類似菜刀,與南側○○路連接部分之土地(即刀柄部分)長約28公尺寬約1公尺。

(二)000地號土地為被上訴人所有,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面積153.02平方公尺(參原審卷29頁土地登記謄本),其南側與被上訴人所有000地號土地相鄰。

(三)000地號土地亦為被上訴人所有,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使用地類別為乙種建築用地、面積:91平方公尺(參原審卷31頁土地登記謄本),土地南側鄰接○○路。

(四)000地號(重測前為○○鄉○○○段00-000地號)土地係於62年11月16日自000地號(重測前為○○鄉○○○段00-00地號)土地分割而出(參調字卷23頁、本院卷95頁土地登記謄本)。相關地號重測前後如下:

分 割 歷 程 民國62年11月16日分割新增 民國91年01月22日分割新增 ○○段000地號(重測前:○○○段00-00地號) ○○段000地號(重測前:○○○段00-000) ----------- ○○段000地號(重測前:○○○段00-000) ○○段000地號(重測前:○○○段00-000) ○○段000地號(重測前:○○○段00-000) ----------- ○○段000地號(重測前:○○○段00-000) ------------ ○○段000地號(重測前:○○○段00-000) ----------- ○○段000地號(重測前:○○○段00-000) ----------- ○○段000地號(重測前:○○○段00-000) ----------- ○○段000地號(重測前:○○○段00-000) -----------

五、本院之判斷:按鄰地通行權,須以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為其要件,而是否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應依其現在使用之方法判斷之。且鄰地通行權之功能在解決與公路無適宜聯絡袋地之通行問題,固應斟酌土地之位置、地勢、面積及用途,是否足供通常之使用,惟並不在解決袋地之建築問題,尚不能僅以建築法或建築技術上之規定為酌定通行事項之基礎(參照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057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226號判決意旨)。查兩造並不爭執000地號土地形狀類似菜刀,與南側○○路連接部分之土地(即刀柄部分)長約28公尺寬約1公尺,且000地號土地現況係作為種植果樹蔬菜使用,其寬度足供常人步行、機車通行出入使用,有現場照片可稽(原審卷第59至62頁)。又000地號土地面積僅有338平方公尺,依現場照片顯示所種植之果樹蔬菜,僅屬家庭式小量零星之種植,並無使用大型農業機具從事大規模種植之可能,是以現有寬約1公尺之通道銜接南側之○○路,已足供步行及機車出入之通常使用。再者,被上訴人抗辯000地號自62年間分割新增,迄上訴人109年受讓取得,長達47年期間,歷經多次買賣、繼承,歷任地主均係藉由該狹長通路進出,未曾興訟請求通行鄰地等情,上訴人就此未有爭執,且民法第787條規定鄰地通行權之立法目的,旨在解決與公路無適宜聯絡之袋地通行問題,不在解決袋地之建築問題,前已敘明。上訴人自109年9月受讓取得土地時起,已實際使用收益(種植果樹、蔬菜)逾2年,遽行起訴主張須申請建築使用,始能發揮土地之效用云云,然未提出任何建築計畫,其主張自難憑採。000地號土地與公路既非無適宜之聯絡,上訴人請求通行被上訴人所有000地號土地,自無理由,則上訴人主張附圖C所示通行方案是否屬周圍地損害最小處所及方法,即無審酌之必要。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787條之規定,請求確認伊等對被上訴人所有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C部分土地有通行權存在,非屬正當,不應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變更之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法 官 杭起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