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270號上 訴 人 羅美英(即黃桂源之承受訴訟人)
黃聖騰(即黃桂源之承受訴訟人)兼 上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慧萍(即黃桂源之承受訴訟人)被 上訴 人 陳櫻桃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分鬮書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務必遵期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李佳芳法 官 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村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