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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上字第 2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202號上 訴 人即追加反訴被告 鄭智元

指定送達地址:臺南市○○○○區○○路00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訴訟代理人 吳孟桓律師

林石猛律師被上訴人 鄭友婷

鄭伊伶被上訴人即追加反訴原告 鄭鈞鴻兼 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吳尚真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東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票等事件,因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請求反訴部分,關於請求返還之現金股利範圍及給付年度112年現金股利之利息起算日等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改行準備程序,定於民國113年4月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林筱涵法 官 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婉菁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