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205號上 訴 人 陳秤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張焜傑律師謝逸傑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柯恒營間禁止通行等事件,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975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原法院判決聲請人全部敗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9,100元(見本院卷第128-130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聲請人前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溢繳18,975元(計算式:28,230-9,255=18,975)。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之裁判費,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慧瑜法 官 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文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