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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上字第 23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12年度上字第23號上 訴 人 楊友仁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梁鈺府律師陳俊愷律師被 上訴人 社團法人台灣省國際獅子會第七聯合會特別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員大會決議有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乃依人民團體法登記之社團法人,前經國際獅子會國際總會(下稱國際總會)授證並編碼為「國際獅子會300-C3區」(現已升格為「國際獅子會300D複合區」),惟被上訴人與「國際獅子會300-C3區」乃不同法人格,被上訴人並非國際總會之隸屬團體,國際總會亦無權任免被上訴人之「理事長」職務。訴外人○○○為被上訴人第27屆「理事長」,被上訴人於民國110年5月8日召開之第28屆會員代表大會(下稱系爭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如原審判決附表一所示之決議(其中編號7之議案選任伊為被上訴人第28屆理事,下合稱系爭決議)。詎內政部以國際總會已於110年2月26日停止○○○之「總監」職權,被上訴人於110年3月30日、110年4月13日由○○○以被上訴人「理事長」名義分別發出

(110)第117號、(110)第127號函,係由無召集權人發出之開會通知,應重新辦理改選等理由,拒絕核發當選證書,致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規定,求為確認系爭決議有效之判決(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確認系爭決議有效。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為國際總會之轄下組織,經編號為「國際獅子會300-C3區」,為配合人民團體法而登記名稱為「社團法人台灣省國際獅子會第七聯合會」,伊與「國際獅子會300-C3區」乃同一法人格。依伊之章程(下稱系爭章程)第23、26條、國際獅子會憲章及附則第9條第6節(a)規定,伊之「理事長」與「總監」為同一人,且應符合該年度國際總會所規定總監之人選,國際總會對於總監之人選有實質決定權,無需再參照人民團體法之規定。國際總會為因應人民圑體法之規定,始於臺灣地區將「總監」職位稱為「理事長」。伊從未分開選舉「理事長」與「總監」。「國際獅子會300-C3區」現已遭國際總會廢止,上訴人訴請確認系爭決議有效,已無確認利益。縱有確認利益,○○○前經國際總會於110年2月26日發函停止其總監職權,及於110年4月22日發函移除其總監職務,其於110年3月30日、110年4月13日已不具理事長身分,自無系爭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權。系爭會員代表大會係由無召集權人所召集而自始不成立,系爭決議自始不生效力等語置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本院經爭點整理及協議簡化爭點之結果如下:(見本院卷第162至164頁)㈠兩造不爭執事項:

⒈被上訴人於100年3月11日辦理社團法人設立登記,其法人登

記證書字號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證他字第116號,該登記證書上所載理事長為○○○。

⒉被上訴人依人民團體法登記之法人名稱為「社團法人台灣省

國際獅子會第七聯合會」,系爭章程名稱為「社團法人台灣省國際獅子會第七聯合會(300-C3區)」。

⒊「國際獅子會300-C3區」經國際總會於110年6月30日決定升格為300D複合區。

⒋本件適用之系爭章程,為被上訴人於107年4月1日第24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之版本,內容如原審證物二所示。

⒌○○○為被上訴人第27屆之理事長、總監;上訴人為被上訴人第27屆之第一副理事長。

⒍國際總會於110年2月26日發函停止○○○之總監職權,並指派上

訴人擔任代理總監;再於110年4月22日發函移除○○○之總監職務,並指派訴外人○○○擔任總監至該財務年度結束為止。

⒎○○○於110年3月30日、110年4月13日以被上訴人理事長名義,

向內政部函知將於110年5月8日召開系爭會員代表大會,並通知被上訴人之會員代表;系爭會員代表大會於110年5月8日舉行並作成系爭決議。

⒏系爭章程第1條規定:「本章程依據政府有關法令及國際獅子

會憲章訂定之」、第10條規定:「各縣級獅子會出席本會(區)各種會議或參加各項會務係推選代表行之,並享有下列之權利義務…二、義務:⑴遵守國際總會之規定」、第12條規定:「會員代表大會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總監)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第23條規定:「常務理事會議設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總監),一人為第一副理事長(第一副總監)…」、第26條規定:「本會(區)設理事長(總監)一人(應符合該年度國際總會所規定總監之人選),設第一副理事長(第一副總監)一人(應符合國際總會所規定該年度第一副總監之人選)…任期一年不得連任。…理事長(總監)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第一副理事長(第一副總監)代理…」、第49條規定:「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有關法令、國際總會憲章及附則之規定為準」、第50條規定:「本會(區)係國際性公益團體,有關選舉事宜,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辦理,但國際總會章程另有規定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

⒐國際獅子會之憲章及附則第9條第6節(a)規定:「…如該區

未能選出合格之總監,或當選總監於就任前亡故、或拒絕就任、或因病或國際理事認為不適合上任,或因為抗議總監選舉結果或法律行動使總監一職無法填補,則由國際理事會按本憲章或附則所規定之時間、辦法及任期指派一位總監」。

㈡本件爭點:

⒈○○○於110年3月30日、110年4月13日是否為系爭會員代表大會

之召集權人?⒉上訴人主張系爭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有效,有無理由?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有確認利益: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5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上訴人主張:「國際獅子會300-C3區」是國際獅子會所作的編碼,並無獨立法人格,被上訴人是依照人民團體法登記的社團法人,有獨立法人格,「國際獅子會300-C3區」就算被國際獅子會廢止,也不影響被上訴人獨立運作,被上訴人系爭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系爭決議應屬有效等語,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稱「國際獅子會300-C3區」現已遭國際總會廢止等語,則兩造就「國際獅子會300-C3區」遭國際總會廢止後,系爭會員代表大會是否合法召開、系爭決議是否有效,即有爭執,造成上訴人在私法上之地位有不安狀態,且此不安狀態得以確認判決除去之。是上訴人提起本件民事訴訟,有確認利益。

㈡○○○於110年3月30日、110年4月13日,已非被上訴人之理事長,而非系爭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權人:

⒈系爭章程第1條規定:「本章程依據政府有關法令及國際獅子

會憲章訂定之」、第10條規定:「各縣級獅子會出席本會(區)各種會議或參加各項會務係推選代表行之,並享有下列之權利義務…二、義務:⑴遵守國際總會之規定」、第12條規定:「會員代表大會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總監)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第23條規定:「常務理事會議設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總監),一人為第一副理事長(第一副總監)…」、第26條規定:「本會(區)設理事長(總監)一人(應符合該年度國際總會所規定總監之人選),設第一副理事長(第一副總監)一人(應符合國際總會所規定該年度第一副總監之人選)…任期一年不得連任。…理事長(總監)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第一副理事長(第一副總監)代理…」、第49條規定:「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有關法令、國際總會憲章及附則之規定為準」、第50條規定:「本會(區)係國際性公益團體,有關選舉事宜,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辦理,但國際總會章程另有規定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國際獅子會之憲章及附則第9條第6節(a)規定:「…如該區未能選出合格之總監,或當選總監於就任前亡故、或拒絕就任、或因病或國際理事認為不適合上任,或因為抗議總監選舉結果或法律行動使總監一職無法填補,則由國際理事會按本憲章或附則所規定之時間、辦法及任期指派一位總監」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不爭執事項⒏、⒐參照),堪信為真。是依上揭章程規定,系爭章程係依國際獅子會憲章訂定,未盡事宜依據國際總會憲章及附則規定為準,故上開章程未盡之處,除政府法令外,亦應參照國際總會憲章及附則規定。參諸系爭章程中之「理事長」後均以括號附註總監,雖規定理事長為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擔任,惟附註理事長應符合該年度國際總會所規定之總監人選,足見系爭章程已明白規定被上訴人之理事長與國際總會指派之總監應為同一人,亦即被上訴人之理事長應具備總監之身分,不具總監身分者,即非被上訴人之理事長。

⒉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為依人民團體法合法成立之社團法

人,關於被上訴人之理事長之權限認定,應依人民團體法之規定決之,○○○並未依人民團體法第22、23、30、31、58條之規定被罷免、當然解任或撤免、受停權處分,應仍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國際總會無從干涉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權限云云。然人民團體法第22條規定: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執行職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情事者,除依有關法令及章程處理外,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罷免之。是關於理事長違反法令、章程之處理方式,人民團體法規定章程另有規範時應依章程處理,而非僅得由會員代表大會罷免。而系爭章程已明文記載其為國際獅子會總會下轄台灣分區之子區(300-C3區),章程第1條規範該章程之訂立係依據政府相關法令及國際獅子會憲章,章程第10條規範會員之義務應遵守國際總會之規定、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等、章程第26條規定被上訴人設理事長(總監)1人(應符合該年度國際總會所規定總監之人選),如前所述;又○○○係因嚴重違反國際理事會之政策及程序,而遭國際總會於110年2月26日發函停止其總監職權,並指派上訴人擔任代理總監;國際總會再於110年4月22日發函移除○○○之總監職務,並指派訴外人○○○擔任總監至該財務年度結束為止(不爭執事項⒍參照)。足認被上訴人身為國際獅子會總會下轄之分支機構,其章程已明載國際總會之規定對於被上訴人會員有拘束力,且被上訴人理事長之人選應符合國際總會指派之總監人選,則不符合國際總會總監資格者,應無擔任被上訴人理事長之資格乙節,為系爭章程所明定,而人民團體法第22條既已規範理事長如違反法令、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之情形,其解任乙事可依章程規定處理,則系爭章程已有前開特別規範,縱○○○未經會員大會罷免,仍得依章程處理,應無違反人民團體法之疑慮。上訴人此部分主張,難認有據。至於本件原因事實並未涉及○○○遭當然解任、主管機關解除職務、視同辭職、主管機關撤免等節,核與人民團體法第23、30、31、58條之構成要件有間,爰不逐一論述。

⒊上訴人又主張:系爭章程第50條係規定有關選舉事宜悉依人

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辦理,但國際總會章程另有規定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並無任何喪失總監身分即當然解除理事長之明文云云。然依系爭章程之規範意旨,被上訴人之理事長應符合國際總會規定總監人選,應可推論具有總監身分者始得為理事長,喪失總監身分者即喪失理事長資格,而與系爭章程第50條所規範選舉罷免之程序性規定無關。上訴人此部分主張,難以憑採。

㈢上訴人主張系爭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有效,應無理由:

⒈按無召集權人召集之會議,非合法成立之意思機關,自不能

為有效之決議,所為之決議,自始無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14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955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無召集權人所召集之會議,不能為有效之決議,其決議自始確定不生效力,無待法院撤銷(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614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系爭章程第12條規定:「會員代表大會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

會議二種,由理事長(總監)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以前以書面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見原審卷第19頁),故被上訴人之會員代表大會不論定期會或臨時會,均由理事長召集。系爭會員大會係由○○○召集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不爭執事項⒎參照),然○○○於110年3月10日、同年4月13日發函召開系爭會員大會時,已非被上訴人之理事長(總監),自無召集系爭會員代表大會之權限,則系爭會員代表大會既由無召集權人之○○○所召集之會議,係非合法成立之意思機關,該會議所為系爭決議,自始確定不生效力。上訴人主張系爭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有效,難認有據。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訴請確認系爭會員代表大會所作成之系爭決議有效,難認有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論旨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各項證據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吳崇道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20日內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金珍華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