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388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富泰工程行即王雅靜訴訟代理人 洪銘徽律師複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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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莊嘉蕙法 官 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安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