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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上字第 3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388號上 訴 人即變更之訴原 告 富泰工程行即王雅靜訴訟代理人 洪銘徽律師複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陳昱維律師上 訴 人即變更之訴被 告 浩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浩榮營造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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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莊嘉蕙法 官 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安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