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上字第 3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306號抗 告 人 廖美燕

陳奕宏莊榮兆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巫國想等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之追加訴訟,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茲限期命抗告人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羅智文法 官 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珍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