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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上字第 3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315號上 訴 人 張淑媚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複 代理 人 李宗炎律師被 上訴 人 曹俊隆

曹武敬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倍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建築套繪管制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4頁第15行關於「被上訴人復未證明已徵得系爭土地共有人同意而出具」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復未證明已徵得系爭土地共有人同意而出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黃玉清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王麗珍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