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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上字第 3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325號上 訴 人 廖家宏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訴訟代理人 鄭聿珊律師

王朝璋律師被上訴人 臺中市○○區○○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陸明陽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複代理人 施竣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17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法 官 杭起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譽澄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