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328號上 訴 人 李筱婷 住○○市○區○○街00巷0號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複代理人 陳虹羽律師被上訴人 李育真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律師
胡伯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吳崇道法 官 高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棋翔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