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549號上 訴 人 邱延南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複 代理 人 陳姿吟被 上訴 人 楊慧玲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吳志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5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務必遵期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廖穗蓁法 官 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佳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