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51號上 訴 人 幾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明峰訴訟代理人 柯鴻毅律師被上訴人 大維國際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三維訴訟代理人 洪嘉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民國112年度上字第490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下稱甲案)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113年7月18日裁定命在甲案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甲案業已終結在案,有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1107號裁定可佐。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李慧瑜法 官 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書記官 何佳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