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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上字第 5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518號上 訴 人 劉正能訴訟代理人 楊俊樂律師被 上訴人 林清榮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律師複 代理人 林沛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數額究為若干,事涉訴外人邵秀琴之權益,認其就本件訴訟之結果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有依民事訴訟法第67條之1對其為書面通知之必要,而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法 官 施懷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鴻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