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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全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字第11號聲 請 人 胡世雄

黄素卿相 對 人 胡美如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日所為112年度全字第2號假處分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向命假扣押之法院聲請撤銷之;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第5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假處分,經本院以112年度全字第2號裁定准許在案,此有本院上開事件卷宗可稽。聲請人以雙方業已和解,假處分之原因消滅為由,聲請撤銷本院上開准許假處分之裁定,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莊嘉蕙法 官 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淵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附表編號 不動產坐落 權利範圍 公告現值/課稅現值 1 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47400×22.64=0000000 2 新竹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47400×52.74=0000000 3 新竹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78/10000 23400×42×78/10000=7666 4 新竹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78/10000 26033×1295.53×78/10000=263067 5 新竹縣○○鄉○○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新竹縣○○鄉○○路000○00號房屋 全部 661200 合計 0000000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