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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建上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上字第11號上 訴 人 加川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巧惠訴訟代理人 黃永吉律師複 代理 人 黃珮茹律師被 上訴 人 宥銓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宥廷訴訟代理人 韓銘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關於上訴人抵銷抗辯其中新臺幣(下同)436萬8,457元部分,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8月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郭玄義法 官 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