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上字第3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張麗芬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複 代理人 呂緯武律師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謝志明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複 代理人 林怡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1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法 官 鄭舜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淵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