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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建上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上字第55號上 訴 人 彰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家銘訴訟代理人 莊惠祺律師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法定代理人 吳世鴻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設計展延工期管理費及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7頁第7列及第13頁第17-18列關於「匯費70萬元」記載,應更正為「匯費7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林筱涵法 官 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廖婉菁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