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260號抗 告 人 晟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全中抗 告 人 鉅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全中相 對 人 蔣鶯馨
張毓凌○○○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璿
張○薰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張戍璿」記載,應更正為「李○璿」。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高士傑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