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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抗字第 2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299號抗 告 人 林森進

陳林金釵林長庚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許建倫間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3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明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執原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26號分割共有物之民事確定判決(下稱系爭執行名義),聲請對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變價分割之強制執行,由原法院以111年度司執字第39928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伊等為系爭土地之三七五租約之承租人,系爭土地上之芭樂樹、香蕉樹、木瓜樹、葡萄樹、芒果樹、桑樹、檸檬樹、無花果樹、百香果等農作物(下稱系爭果樹),為伊等所種植,對於系爭果樹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伊等提起之第三人異議之訴,現由原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42號事件審理中)。且系爭執行名義僅針對系爭土地為變價分割,並不能作為合併拍賣系爭果樹之執行名義。執行法院若將系爭果樹連同土地一併鑑價查封拍賣,將導致伊等無法收取果樹之出產物,無從繼續耕作,將面臨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終止租約之風險,且違反「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7點第3款之意旨。故司法事務官將系爭果樹之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萬5,000元,並合併於土地價額內拍賣,即屬違法。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以111年度司執字第39928號裁定(下稱原處分)、及原法院以112年度執事聲字第30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伊等之聲明異議,均有不當,爰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處分及原裁定等語。

二、按「物之構成部分,除有如民法第799條之特別規定外,不得單獨為物權之標的物。又未與土地分離之甘蔗,依民法第66條第2項之規定,為土地之構成部分,與同條第1項所稱之定著物為獨立之不動產者不同」,此有司法院院字第1988號解釋意旨可參。

三、經查:㈠相對人持系爭執行名義聲請就系爭土地為變賣,查封時土地

上種植有系爭果樹,有查封筆錄及現場照片在卷可稽(執行卷第203-209頁、第271-273頁);嗣司法事務官將系爭果樹一併核定價額(7萬5,000元)併予拍賣,亦有鑑估摘要表及拍賣公告附卷可按(執行卷第187、355頁)。茲系爭果樹既未與系爭土地分離,參照前揭說明,即為土地之構成部分,則本件查封系爭土地(未單獨查封果樹)之效力自及於系爭果樹。

故司法事務官將系爭果樹一併核定拍賣價格而併予拍賣,於法即無不合。

㈡抗告人於系爭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有臺中市○○區公所函一

份在卷可參(執行卷第319頁)。依民法第70條第1項規定「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則抗告人自有天然孳息即果實之「收取權」,先予敘明。另查封之效力及於查封物之天然孳息;但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不得查封,亦為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1項、第53條第1項第5款所明定。則本件僅併同土地之構成部分即系爭果樹為查封,並未單獨就系爭果樹之天然孳息即果實為查封,亦無礙三七五租約之承租人即抗告人對果實之收取權。茲抗告人既有果實之「收取權」,並得依三七五租約之法律關係對系爭土地為使用、收益,故本件拍賣條件定為三七五租約不因拍賣而消滅、拍定後不點交(執行卷第356頁),程序於法均無不合,且已充分保障抗告人基於三七五租約之承租人權利。

㈢另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7點第3款規定:應點交

之土地,如有未分離之農作物事先未併同估價拍賣者,得勸告買受人與有收穫權人協議為相當之補償,或俟有收穫權人收穫後,再行點交。然本件既已將未分離之系爭果樹併同系爭土地估價拍賣,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抗告人主張本件執行程序違反上開規定,容有誤會。

四、基上,執行法院將系爭果樹鑑價後,併入系爭土地一併拍賣,於法並無違誤,抗告人聲明異議並請求撤銷對系爭果樹之執行程序,於法未合。從而,原處分及原裁定駁回抗告之聲明異議,自無不當。抗告人仍執陳詞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唐敏寶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吳伊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附表:

共有人:許建倫、林明星、林明堂、林宮花、林宮梅、林張細柳、林豐田、林麗玉、林麗娟、林國楨、林卓賢、林則全、林正一(兼林蔡咏雪之繼承人)、林明珠(兼林蔡咏雪之繼承人)、高林明慧(兼林蔡咏雪之繼承人) 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區 ○○○ 00 481.29 全部 備註: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97,000,000元。含土地上果樹。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