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11號抗 告 人 柳金寶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聲請再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涂秀玲法 官 葛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湘玲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