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32號聲 請 人 何榕庭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何榕杉等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再審之訴事件,查聲請人所提起分割共有物再審之訴事件,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2萬6600元(按訟爭坐落台中市○里區○○段000○000地號二筆土地於110年間交易現值計算),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羅智文法 官 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憲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