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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聲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11號抗 告 人 蔣敏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編抗告程序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12年12月1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11號裁定,於112年12月10日提出民事異議狀,依前開規定,應視為已提起抗告。

二、次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查抗告人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上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黃玉清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珍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