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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聲字第 2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29號聲 請 人 蔣敏洲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01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聲請人與相對人蔣鴻良間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01號),聲請法官迴避,依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迴避,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吳崇道法 官 高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賢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