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29號聲 請 人 蔣敏洲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01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聲請人與相對人蔣鴻良間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01號),聲請法官迴避,依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迴避,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吳崇道法 官 高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賢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