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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聲字第 2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37號聲 請 人 彭誠宏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彭素雲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23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23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2日準備程序、112年11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23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2日準備程序、112年11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錄音光碟,其理由略以:為考量聲請上訴準備,有取得錄音光碟比對兩造庭訊時聲明、主張、抗辯內容與筆錄記載內容及卷內記載事項之必要,以核對筆錄正確性,依法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見本院卷第3頁)。經查,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由聲請人所稱交付錄音光碟之上開理由觀之,應符合其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要件,依上開條文規定,其聲請交付如主文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茲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吳崇道法 官 高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賢慧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