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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重上更二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2號上訴人即變更之訴原告 ①黃富良

②黃雪梨③黃鎮明④江俊賢⑤黃本森(兼黃長雄之承受訴訟人)

⑥怡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俊宇

⑦黃海明⑧黃堪明上列④至⑧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貞良律師上訴人即變更之訴原告 ⑨呂國暐

⑩呂興杰⑪張雪映上列⑦至⑪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律師上訴人即變更之訴原告 ⑫黃傑琳(兼黃長雄之承受訴訟人)

⑬黃陳富美(即黃長雄之承受訴訟人)

⑭黃麗玉(即黃長雄之承受訴訟人)

⑮黃琇碧(即黃長雄之承受訴訟人)

⑯廖英杰(即黃雪昭、廖述朗之承受訴訟人)

⑰廖英慈(即黃雪昭、廖述朗之承受訴訟人)

⑱廖英銘(即黃雪昭、廖述朗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即變更之訴被告 台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何金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不服配地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兩造應於30日內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並將繕本送達對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穗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不服配地公告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