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重上字第147號上 訴 人 王勝發
王新貿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複 代理 人 林暘鈞律師上 訴 人 王金鐘
王溪池王香蜜黃王香齡林王香華王香嚴王香禧王秀梨王香完王子平王美真王美雪王美絹王恣助王茂樹即Geroge Wang高麗卿(王茂用之承受訴訟人)王怡文(王茂用之承受訴訟人)王怡涵(王茂用之承受訴訟人)王勝弘王衍慶王銀川王銀石王銀芳王銀田王銀見王英林王自立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王鄭阿梅上 訴 人 王福卿
王建凱王進國王錫圭王閔程王錦義(兼王林采藻之承受訴訟人)王美英(兼王林采藻之承受訴訟人)王美芳(兼王林采藻之承受訴訟人)王淑娟(兼王林采藻之承受訴訟人)蔡秀麗吳瑤林(王隆森之承受訴訟人)王而立(王隆森之承受訴訟人)王怡人(王隆森之承受訴訟人)王重人(王隆森之承受訴訟人)被 上訴 人 林黄惜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複 代理 人 張幸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13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廢棄。
二、上訴人吳瑤林、王而立、王怡人、王重人等4人應就王隆森所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392分之5、784分之19(均為公同共有),辦理繼承登記。
三、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應按附圖一及附表一所示方法合併分割。
四、兩造應按附表一之㈡所示金額互為補償。
五、第一、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三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對全體共有人須合一確定,是本件雖僅上訴人王勝發、王新貿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款規定,其上訴效力及於原審同造之王金鐘等人,爰將其等同列為上訴人。
二、上訴人王自立於民國100年3月30日經原法院以100年度監宣字第22號裁定受監護宣告,並選定王鄭阿梅為監護人(見原審卷㈠第77頁),自當以王鄭阿梅為王自立之法定代理人。
三、上訴人王茂用於110年12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雖有高麗卿、王怡文、王怡涵等人(見原審卷㈠第307-315頁),惟111年5月17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時,僅由王怡文、王怡涵繼承,高麗卿已非土地之共有人(見本院卷㈠第229頁、255-257頁)。則被上訴人於111年7月1日在原審具狀聲明由高麗卿承受訴訟部分(見原審卷㈠第305頁),自非合法,本件應僅由王怡文、王怡涵2人承受王茂用之訴訟。
四、上訴人王林采藻於113年1月15日死亡,王錦義、王美英、王美芳、王淑娟為其繼承人,並已辦畢繼承登記,有死亡通報資料、繼承系統表、戶籍資料及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17頁、45-54頁、437-439、463-465頁),並據被上訴人聲明其等承受訴訟(見本院卷㈡第395頁),合於規定,應予准許。
五、上訴人王隆森於112年7月19日死亡,吳瑤林、王而立、王怡人、王重人(下稱吳瑤林等4人)為其法定繼承人,有死亡通報資料、繼承系統表、戶籍資料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53頁、195-203頁),並據被上訴人聲明其等承受訴訟(見本院卷㈠259頁),合於規定,應予准許。
六、按第二審程序中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主張原共有人王隆森於訴訟繫屬中死亡,其繼承人吳瑤林等4人迄未就王隆森所遺本件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詳如附表三編號15所示)辦理繼承登記,致無從請求分割系爭土地等情,故追加請求吳瑤林等4人應就王隆森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見本院卷㈡第79頁),經核被上訴人前開追加請求,與原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依前開說明,應予准許。
七、兩造關於土地分割之方法,於本院審理中雖有變更(即上訴人王銀芳、王銀見表明就分得之土地維持共有;上訴人林黃香華、黃王香齡欲交換原判決所分得之土地位置),惟分割共有物之聲明本無拘束法院之效力,則兩造關於分割方法之變更,自非訴之變更,併此敘明。
八、除上訴人王勝發、王新貿外,其餘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主張: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個別土地逕以地號稱之)為附表三所示共有人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三所示,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兩造間就系爭土地並無法令禁止分割或因物之使用目的而有不能分割之情事,且兩造亦未訂立不分割協議或期限,因兩造不能達成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第1款、第5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合併分割系爭土地。並聲明分割方法如附圖一及附表一所示。另因原共有人王隆森於訴訟繫屬中死亡,爰併追加請求王隆森之繼承人即吳瑤林等4人,就王隆森所有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等語。
二、上訴人方面:㈠王勝發、王新貿部分:伊等不同意被上訴人之分割方案,並
主張應按附圖二及附表二之方案分割,且上訴人王香完、王香蜜、王秀梨、黃王秀齡、王香嚴、王香禧等6人亦出具同意書,表明同意伊等之分割方案等語。
㈡其餘上訴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
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8條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之共有人王隆森於訴訟繫屬中死亡,其繼承人為吳瑤林等4人,迄今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等情,已如前述。依前揭規定,系爭土地辦理登記後,始得為分割,是被上訴人追加請求吳瑤林等4人應就王隆森所遺系爭0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392分之5;及系爭0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784分之19(均為公同共有),辦理繼承登記,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又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第1款、第4、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⒈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共有人應有部分如附表三所示,且
系爭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有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謄本等件附卷可憑(見原審卷㈠第25-73頁);又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復不能以協議定分割之方法,均為兩造所不爭執,則被上訴人請求法院判決分割,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⒉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
性質相同之土地為限,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92條、第193條、第224條及第225條所稱之使用性質於都市土地指使用分區,於非都市土地指使用分區及編定之使用地類別,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4條、第225-1條亦有明定。查系爭土地相鄰,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且共有人均相同,已如前述,為求發揮土地之最大經濟效益,本院亦認系爭土地以合併分割為宜,是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土地應合併分割,洵屬有據。
㈢按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
,固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但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復按共有物分割應審酌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各共有人之意願,各共有人間有無符合公平之原則及整體共有人之經濟利益等因素為通盤之考量,以求得最合理之分割方法。查:
⒈系爭土地地形約略呈東北、西南向菱形,東南側臨○○路(即
同段000地號土地),000地號土地另臨○○路0段;000地號土地上坐落三合院、透天厝、鐵皮屋等數棟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由部分共有人占有使用中;000地號土地上則為空地、無固定定著物,其上堆砌雜物(堆土機、卡車等)、雜草叢生等情,此有被上訴人提出之原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47號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107年1月10日勘驗測量筆錄、現場照片等件影本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㈠第91-111頁),及如附圖三所示之現況圖在卷可參,自堪認定。⒉本件審理中,計有被上訴人及上訴人王勝發、王新貿各別
主張之方案(即附圖一、二所示),均屬原物分割之方案,而本件原物分割亦非顯有困難,自應採原物分割為適宜。
⒊附圖一、二方案最大差異之處,在於二者編號R2之6米寬私
設道路之位置不同,因而連帶影響此道路兩側共有人所分配取得之土地位置。本院基於下列理由,認附圖一即被上訴人之方案較為適當:
⑴查,同段000、000地號土地為均袋地,且上開2筆土地之
共有人與本件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多數相同,為兩造所自認,並有土地登記簿謄本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㈡第345-366頁,本院卷㈠第172頁)。故如採取附圖一方案,其所示編號R2之6米寬私設道路於西北側連接同段000、000地號土地,可避免系爭土地日後與鄰地即同段000、000地號土地共有人發生袋地通行權紛爭;反觀,如採附圖二方案,其所示編號R2之6米寬私設道路於西北側則僅連接至同段000地號土地,並未連接至同段000、000地號土地,就編號R2與鄰地連結之功能而言,顯與編號R3之6米寬私設道路功能重疊,導致日後仍可能與同段000、000地號之共有人發生袋地通行權紛爭。另被上訴人王勝發、王新貿雖稱:伊於另案分割同段000地號土地之分割共有物事件(即原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589號,尚未審結,下稱另案)提出分割方案,在000地號土地中留設6米寬道路,本件如採附圖二方案,同段000、000地號土地即可經過000地號土地留設之道路及本件附圖二方案之R3道路向外通行等語(見原審卷㈡第339頁)。
惟查,另案是否採取上訴人王勝發、王新貿之方案,仍屬未知,如未採行其等方案,則確有被上訴人所稱將來衍生袋地通行權紛爭之問題,基此,附圖一之方案應較可避免嗣後之訟爭。
⑵又系爭土地最主要對外通行之道路為東南側之○○路(即同
段000地號土地),故共有人所分得之土地倘面臨000地號土地,自較為有利。依附圖一之方案、被上訴人分得編號⑯、⑲,其中編號⑯雖未臨000地號土地,但至少編號⑲有臨000地號土地;另上訴人王勝發、王新貿則各分得編號⑰、⑱,雖編號⑰未臨000地號土地,但編號⑱則臨000地號土地。如若依附圖二分割,則上訴人王勝發、王新貿各分得編號⑰、⑱,均臨000地號土地,而被上訴人所分得之編號⑯、㉝,雖其中編號㉝也臨000地號土地,但面積比附圖一編號⑲臨路的面積顯然小了很多。而被上訴人乃系爭土地共有人中,應有部分比例最多的共有人(接近1/4),如此分割方法,對被上訴人顯不公平。
⑶上訴人王勝發、王新貿固抗辯,如按附圖一之方案分割
,將會拆除附圖三編號N、O、P、Q等伊所有之部分建物。然即使按附圖二之方案分割,上開建物仍無法全部保留。況上開建物並未合法辦理保存登記,且係60年間所興建,年代已久,為上訴人王勝發、王新貿所自認(見本院卷㈡第415頁)。王勝發、王新貿固抗辯共有人間有默示之分管契約,同意伊等占有使用系爭土地,惟迄未舉證以實其說,故上開建物顯非合法之建物,並已妨礙其他共有人對系爭土地之使用,自無保護之必要。⑷另查,主張按附圖一方案分割之共有人計有:被上訴人
、上訴人王進國、王閩程、王銀芳、王銀田、王銀見、王溪池、王衍慶、王英林、王金鐘、王銀石、王美真、王子平、王美雪、王美絹、王福卿、王恣助、王自立、王建凱等人,所占應有部分比例合計已逾70%(見原審卷㈡309-335頁) ;而主張按附圖二方案分割之共有人則僅有上訴人王勝發、王新貿、王香完、王香蜜、王秀梨、黃王香齡、王秀嚴、王香禧等人(見原審卷㈡第367-372頁)。可證,附圖一之分割方案,顯為多數共有人所採。
⑸另本院依兩造之合意(見本院卷㈠第340頁),委由石亦隆
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下稱鑑定機關),針對系爭土地依附圖一及附圖二方案分割後,各共有人分得之土地價值及應互為補償之金額進行鑑定,依估價報告書所載,如按附圖一方案分割,共有人所分得之土地價值差額及應找補之金額詳如附表一之㈠、㈡所示;如按附圖二方案分割,共有人所分得之土地價值差額及應找補之金額詳如附表二之㈠、㈡所示。故關於各共有人間之找補總金額部分,附圖一之分割方案僅有27萬0,388元;附圖二之分割方案則為30萬2,378元(參估價報告書第2-7頁)。
可知,附圖一之分割方案對於分割後之各筆土地價值影響較小,所以找補金額才會較少,不僅可以減輕共有人之財務負擔,亦可避免共有人因找補金額而衍生其他糾葛,對全體共有人應是較為有利也是較公平之方法。
⒋基上,本院審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
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認採附圖一之分割方案,較為適當且公平,而各共有人分割後之位置、面積及應有部分比例,則詳如附表一所示。
㈣土地價值差額之補償部分:
⒈按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
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共有物之原物分割,依民法第825條規定觀之,係各共有人就存在於共有物全部之應有部分互相移轉,使各共有人取得各自分得部分之單獨所有權。故原物分割而應以金錢為補償者,倘分得價值較高及分得價值較低之共有人均為多數時,該每一分得價值較高之共有人即應就其補償金額對於分得價值較低之共有人全體為補償,並依各該短少部分之比例,定其給付金額,方符共有物原物分割為共有物應有部分互相移轉之本旨(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676號裁判參照)。系爭土地應採如附圖一及附表一所示方法為分割,已如上述。
⒉查兩造共有之系爭土地依附圖一原物分配方式分割結果,
各共有人實際所分得之土地面積價值與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原應受分配之土地面積價值,二者互為增減,業經鑑定機關估價明確,有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在卷可稽。茲上開估價報告書,乃參酌一般因素,區域因素、個別因素、不動產市場現況及勘估標的依最有效使用情況下,及估價師專業意見後,採用比較法及土地開發分析法進行評估(參估價報告書第2頁),其估價結果自足採憑。揆諸前開規定及裁判意旨,兩造自應按各該分得部分土地價值之高低,互以金錢補償,亦即,分得價值較高之共有人就其超出應有部分價值之差額部分,自有對分得價值較低之其他共有人予以金錢補償之必要,方符共有物原物分割為共有物應有部分互相移轉之本旨,本院因命兩造共有人應按如附表一之㈡所示各該金額相互補償,以符公平原則。
㈤復按,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
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1、權利人同意分割。2、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3、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分別經上訴人王新貿以其應有部分2688分之105、1792分之133設定抵押權予訴外人王○宗,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附卷足憑(見原審卷㈡第285、287頁),前開抵押權人業經原審告知訴訟(見原審回證卷第93頁),揆之首揭規定,原先抵押權之設定依法即移存於上訴人王新貿所分得部分,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院斟酌系爭土地分割後之經濟效益、共有人之意願、目前土地使用現況等,認系爭土地應採附圖一之方式合併分割,各共有人所分得之各該編號土地及其面積分別詳如附表一所載。並由兩造按如附表一之㈡所示各該金額相互為金錢之補償,較為合理及公平適當。原判決所定附圖一之分割方法,未及審酌共有人王隆森死亡後之繼承登記問題;上訴人王銀芳、王銀見就其所分得之附表一編號3、5所示土地欲維持共有;及上訴人林王香華、黃王香齡互換附表一編號22、23所示土地之意願,所定分割方法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及被上訴人追加請求吳瑤林等4人辦理繼承登記,均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4項所示。
五、末按,分割共有物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當事人所提出之分割方法,僅係供法院之參考,其分割方法,對於各共有人而言,並無勝負之問題,因此,本件訴訟費用若完全命形式上敗訴之當事人負擔,顯然有欠公平,故本件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兩造依如附表三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較為合理。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廖欣儀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吳伊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附表一(被上訴人林黄惜分割方案):
編號 擬分配人 權利持分 擬分配面積 (㎡) 備註 1 王銀川 1/1 130 2 王銀石 1/1 130 3 王銀芳 187/262 132 由2人按左列比例維持共有 王銀見 75/262 4 王銀田 1/1 130 5 王銀芳 187/262 130 由2人按左列比例維持共有 王銀見 75/262 6 王金鐘 1/1 246 7 王福卿 1/1 77 8 王恣助 1/1 210 9 王子平 1/1 19 10 王美絹 1/1 19 11 王美雪 1/1 19 12 王美真 1/1 37 13 王自立 1/1 18 14 王建凱 1/1 45 15 王茂樹、王怡文、王怡函 吳瑤林、王而立、王怡人 王重人、黃王香齡、林王香華 王香嚴、王香禧、王香蜜 王香完、王秀梨、王勝弘 王錦義、王美英、王美芳 王淑娟 1/1 54 公同共有 16 林黄惜 1/1 415 17 王勝發 1/1 188 18 王新貿 1/1 164 19 林黄惜 1/1 198 20 王衍慶 1/1 246 21 蔡秀麗 1/1 64 22 林王香華 1/1 8 23 黃王香齡 1/1 8 24 王香嚴 1/1 8 25 王香蜜 1/1 8 26 王香禧 1/1 8 27 王香完 1/1 8 28 王秀梨 1/1 8 29 王英林 1/1 246 30 王閔程 1/1 82 31 王進國 1/1 82 32 王溪池 1/1 180 33 王錫圭 1/1 82 34 林黄惜 1/1 218 R1 6米寬私設道路 188 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 R2 6米寬私設道路 291 同上 R3 6米寬私設道路 157 同上 合 計 4253附表一之㈠:被上訴人林黃惜方案各共有人分得之土地價差序號 各共有人 持分面積 分配面積 持分價值 分配價值 超額分配 應提供補償 分配不足 應接受補償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元 元 1 王銀川 153.00 153.00 3319465 3329351 9886 2 王銀石 153.00 153.00 3319464 3299971 (19493) 3 王銀芳 220.00 220.00 4773086 4736866 (36220) 4 王銀田 153.00 153.00 3319464 3274751 (44713) 5 王銀見 88.00 88.00 1909235 1896764 (12471) 6 王金鐘 290.00 290.00 6291797 6276816 (14981) 7 王福卿 90.00 90.00 1952627 1973321 20694 8 王恣助 247.00 247.00 5358875 5433939 75064 9 王子平 22.00 22.00 477309 473724 (3585) 10 王美絹 22.00 22.00 477309 473724 (3585) 11 王美雪 22.00 22.00 477309 473724 (3585) 12 王美真 43.00 43.00 932922 929001 (3921) 13 王自立 21.00 21.00 455613 450837 (4776) 14 王建凱 53.00 53.000 1149880 1144371 (5509) 15 王怡文 王怡涵 王茂樹 吳瑤林 王而立 王怡人 王重人 黃王香齡 林王香華 王香嚴 王香禧 王香蜜 王香完 王秀梨 王勝弘 王錦義 王美英 王美芳 王淑娟 63.00 63.000 1366839 1368117 1278 16 林黃惜 977.00 977.000 21196846 21152913 (43933) 17 王勝發 221.00 221.000 4794783 4788241 (6542) 18 王新貿 193.00 193.000 4187299 4239265 51966 19 王衍慶 290.00 290.000 6291797 6276816 (14981) 20 蔡秀麗 75.00 75.00 1627189 1628095 906 21 林王香華 9.00 9.00 195263 195541 278 22 黃王香齡 9.00 9.00 195263 195557 294 23 王香嚴 9.00 9.00 195263 195581 318 24 王香蜜 9.00 9.00 195263 195637 374 25 王香禧 9.00 9.00 195263 195901 638 26 王香完 9.00 9.00 195263 196141 878 27 王秀梨 9.00 9.00 195263 195821 558 28 王英林 290.00 290.00 6291797 6378168 86371 29 王閔程 97.00 97.00 2104498 2095935 (8563) 30 王進國 97.00 97.00 2104498 2075517 (28981) 31 王溪池 213.00 213.00 4621216 4642101 20885 32 王錫圭 97.00 97.00 2104498 2089949 (14549) 合計 4253.00 4253.00 92272456 92272456 (270388) (270388)附表一之㈡:被上訴人林黃惜方案各共有人相互補償金額明細表應補償人 受補償人 王銀石 王銀芳 王銀田 王銀見 王金鐘 王子平 王美絹 王美雪 王美真 王自立 王建凱 林黃惜 王勝發 王衍慶 王閔程 王進國 王錫圭 應補償金合計 王銀川 713 1324 1635 456 548 131 131 131 143 175 201 1606 239 548 313 1060 532 9886 王福卿 1492 2773 3422 954 1147 274 274 274 300 366 422 3362 501 1147 655 2218 1113 20694 王恣助 5412 10055 12413 3462 4159 996 995 995 1089 1326 1529 12196 1816 4159 2377 8046 4039 75064 王怡文 王怡涵 王茂樹 吳瑤林 王而立 王怡人 王重人 黃王香齡 林王香華 王香嚴 王香禧 王香蜜 王香完 王秀梨 王勝弘 王錦義 王美英 王美芳 王淑娟 92 171 210 59 71 17 17 17 19 23 26 208 31 71 40 137 69 1278 王新貿 3746 6961 8593 2397 2879 689 689 689 754 918 1059 8444 1257 2879 1646 5570 2796 51966 蔡秀麗 65 121 150 42 50 12 13 12 13 16 18 147 22 50 29 97 49 906 林王香華 20 37 46 13 15 4 4 4 4 4 6 45 7 15 9 30 15 278 黃王香齡 21 39 49 14 16 4 4 4 4 5 6 48 7 16 9 32 16 294 王香嚴 23 43 53 15 18 4 4 4 5 5 6 51 8 18 10 34 17 318 王香蜜 27 50 62 17 21 5 5 5 5 7 8 61 9 21 12 39 20 374 王香禧 46 85 106 29 35 8 8 9 9 11 13 105 15 35 21 68 35 638 王香完 63 118 145 40 49 12 12 12 13 15 18 142 21 49 28 94 47 878 王秀梨 40 75 92 26 31 7 7 7 8 10 11 91 14 31 18 60 30 558 王英林 6227 11570 14283 3984 4785 1145 1145 1145 1252 1526 1760 14034 2090 4785 2735 9258 4647 86371 王溪池 1506 2798 3454 963 1157 277 277 277 303 369 426 3393 505 1157 661 2238 1124 20885 受補償金 合計 19493 36220 44713 12471 14981 3585 3585 3585 3921 4776 5509 43933 6542 14981 8563 28981 14549 270388附表二(上訴人王勝發、王新貿分割方案):
編號 擬分配人 權利持分 擬分配面積 (㎡) 備註 1 王銀川 1/1 134 2 王銀石 1/1 134 3 王銀芳 187/262 137 由2人按左列比例維持共有 王銀見 75/262 4 王銀田 1/1 134 5 王銀芳 187/262 134 由2人按左列比例維持共有 王銀見 75/262 6 王金鐘 1/1 254 7 王福卿 1/1 80 8 王恣助 1/1 217 9 王子平 1/1 19 10 王美絹 1/1 19 11 王美雪 1/1 19 12 王美真 1/1 38 13 王自立 1/1 18 14 王建凱 1/1 46 15 王茂樹、王怡文、王怡函 吳瑤林、王而立、王怡人 王重人、黃王香齡、林王香華 王香嚴、王香禧、王香蜜 王香完、王秀梨、王勝弘 王錦義、王美英、王美芳 王淑娟 1/1 55 公同共有 16 林黄惜 1/1 749 17 王勝發 1/1 194 18 王新貿 1/1 170 19 王衍慶 1/1 254 20 蔡秀麗 1/1 66 21 林王香華 1/1 8 22 黃王香齡 1/1 8 23 王香嚴 1/1 8 24 王香蜜 1/1 8 25 王香禧 1/1 8 26 王香完 1/1 8 27 王秀梨 1/1 8 28 王英林 1/1 254 29 王閔程 1/1 85 30 王進國 1/1 85 31 王溪池 1/1 186 32 王錫圭 1/1 85 33 林黄惜 1/1 107 R1 6米寬私設道路 188 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 R2 6米寬私設道路 181 同上 R3 6米寬私設道路 155 同上 合 計 4253==========強制換頁==========附表二之㈠:上訴人王勝發、王新貿方案各共有人分得之土地價
差序號 各共有人 持分面積 分配面積 持分價值 持分面積 超額分配 應提供補償 分配不足 應接受補償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元 元 1 王銀川 153.00 153.00 3347789 3370795 23006 2 王銀石 153.00 153.00 3347789 3340511 (7278) 3 王銀芳 220.00 220.00 4813814 4807096 (6718) 4 王銀田 153.00 153.00 3347789 3313577 (34212) 5 王銀見 88.00 88.00 1925526 1917357 (8169) 6 王金鐘 290.00 290.00 6345482 6347314 1832 7 王福卿 90.00 90.00 1969288 2004770 35482 8 王恣助 247.00 247.00 5404601 5508391 103790 9 王子平 22.00 22.00 481381 473724 (7657) 10 王美絹 22.00 22.00 481381 473724 (7657) 11 王美雪 22.00 22.00 481381 473724 (7657) 12 王美真 43.00 43.00 940882 939051 (1831) 13 王自立 21.00 21.00 459500 450837 (8663) 14 王建凱 53.00 53.000 1159692 1154541 (5151) 15 王怡文 王怡涵 王茂樹 吳瑤林 王而立 王怡人 王重人 黃王香齡 林王香華 王香嚴 王香禧 王香蜜 王香完 王秀梨 王勝弘 王錦義 王美英 王美芳 王淑娟 63.00 63.000 1378501 1378336 (165) 16 林黃惜 977.00 977.000 21377711 21243278 (134433) 17 王勝發 221.00 221.000 4835695 4829105 (6590) 18 王新貿 193.00 193.000 4223029 4304061 81032 19 王衍慶 290.00 290.000 6345482 6334614 (10868) 20 蔡秀麗 75.00 75.00 1641073 1641741 668 21 林王香華 9.00 9.00 196929 194261 (2668) 22 黃王香齡 9.00 9.00 196929 194261 (2668) 23 王香嚴 9.00 9.00 196929 194261 (2668) 24 王香蜜 9.00 9.00 196929 194261 (2668) 25 王香禧 9.00 9.00 196929 194261 (2668) 26 王香完 9.00 9.00 196929 194261 (2668) 27 王秀梨 9.00 9.00 196929 194261 (2668) 28 王英林 290.00 290.00 6345482 6324454 (21028) 29 王閔程 97.00 97.00 2122454 2127059 4605 30 王進國 97.00 97.00 2122454 2106829 (15625) 31 王溪池 213.00 213.00 4660647 4708005 47358 32 王錫圭 97.00 97.00 2122454 2127059 4605 合計 4253.00 4253.00 93059780 93059780 302378 (302378)附表二之㈡:上訴人王勝發、王新貿方案各共有人相互補償金明
細表應補償人 受補償人 王銀川 王金鐘 王福卿 王恣助 王新貿 蔡秀麗 王閔程 王溪池 王錫圭 受補償金合計 王銀石 554 44 854 2498 1950 16 111 1140 111 7278 王銀芳 511 42 788 2306 1800 15 102 1052 102 6718 王銀田 2603 207 4015 11743 9168 76 521 5358 521 34212 王銀見 622 50 959 2804 2189 18 124 1279 124 8169 王子平 583 46 898 2628 2052 17 117 1199 117 7657 王美絹 583 46 898 2628 2052 17 117 1199 117 7657 王美雪 583 46 898 2628 2052 17 117 1199 117 7657 王美真 139 11 215 628 491 4 28 287 28 1831 王自立 658 52 1017 2974 2322 19 132 1357 132 8663 王建凱 392 32 605 1768 1380 11 78 807 78 5151 王怡文 王怡涵 王茂樹 吳瑤林 王而立 王怡人 王重人 黃王香齡 林王香華 王香嚴 王香禧 王香蜜 王香完 王秀梨 王勝弘 王錦義 王美英 王美芳 王淑娟 12 1 19 57 44 0 3 26 3 165 林黃惜 10228 814 15775 46144 36026 297 2047 20155 2047 134433 王勝發 501 41 773 2262 1766 15 100 1032 100 6590 王衍慶 827 66 1275 3730 2912 24 166 1702 166 10868 林王香華 203 16 313 915 715 6 41 418 41 2668 黃王香齡 203 16 313 916 715 6 40 418 41 2668 王香嚴 203 16 313 916 715 6 40 418 41 2668 王香蜜 203 16 313 916 715 6 40 418 41 2668 王香禧 203 16 313 916 715 6 41 418 40 2668 王香完 203 16 313 916 715 6 41 418 40 2668 王秀梨 203 16 313 916 715 6 41 418 40 2668 王英林 1600 127 2468 7218 5636 46 320 3293 320 21028 王進國 1189 95 1834 5363 4187 34 238 2447 238 15625 應補償金合計 23006 1832 35482 103790 81032 668 4605 47358 4605 302378附表三:應有部分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彰化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 編號 共 有 人 姓 名 應 有 部 分 比 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000地號 000地號 1 王金鐘 100000分之7224 20分之1 6.82% 2 王溪池 20分之1 20分之1 5% 3 王香蜜 2744分之5 5488分之19 0.21% 4 黃王香齡 2744分之5 5488分之19 0.21% 5 林王香華 2744分之5 5488分之19 0.21% 6 王香嚴 2744分之5 5488分之19 0.21% 7 王香禧 2744分之5 5488分之19 0.21% 8 王秀梨 2744分之5 5488分之19 0.21% 9 王香完 2744分之5 5488分之19 0.21% 10 王子平 4900000分之25387 3920分之19 0.51% 11 王美真 4900000分之50823 3920分之38 1.02% 12 王美雪 4900000分之25387 3920分之19 0.51% 13 王美絹 4900000分之25387 3920分之19 0.51% 14 王恣助 2100000分之82744 14700000分之2096626 5.82% 15 王怡文 王怡涵 王茂樹 吳瑤林 王而立 王怡人 王重人 黃王香齡 林王香華 王香嚴 王香禧 王香蜜 王香完 王秀梨 王勝弘 王錦義 王美英 王美芳 王淑娟 公同共有 392分之5 公同共有 784分之19 連帶負擔 1.49% 16 王勝發 672分之30 448分之38 5.20% 17 王衍慶 100000分之7224 20分之1 6.82% 18 王銀川 700000分之25408 3360分之114 3.59% 19 王銀石 700000分之25408 3360分之114 3.59% 20 王銀芳 17500分之9579 2100000分之80196 3.86% 21 王銀田 700000分之25408 3360分之114 3.59% 22 王銀見 700000分之12500 3360分之114 3.39% 23 王英林 100000分之7224 20分之1 6.82% 24 王自立 1176分之5 2352分之19 0.49% 25 王福卿 14700000分之317656 32928分之665 2.14% 26 王建凱 2352分之25 32928分之665 1.24% 27 王新貿 2688分之105 1792分之133 4.55% 28 王進國 300000分之7223 60分之1 2.27% 29 王錫圭 300000分之7223 60分之1 2.27% 30 王閔程 300000分之7223 60分之1 2.27% 31 林黄惜 823200000分之205369914 235200000分之33245782 22.98% 32 蔡秀麗 823200000分之15693460 336分之4 1.78% 備註:王銀見於111年8月29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將其所有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700000分之12908移轉登記予王銀芳附圖一: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111年10月20日和土測字第0000
號土地複丈成果圖(被上訴人林黄惜分割方案)附圖二: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111年12月1日和土測字第0000號
土地複丈成果圖(上訴人王勝發、王新貿分割方案)附圖三: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106年12月15日和土測字第0000
號土地複丈成果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