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153號上 訴 人 王麗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佩玲等間拍賣無效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6月2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法 官 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振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