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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重上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16號聲 請 人 臻德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承翰上列聲請人對於采日興營造有限公司與蘇金竹等間請求交付土地事件,聲請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應提出參加書狀繕本2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

理 由

一、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法院應將參加書狀,送達於兩造;聲請參加訴訟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77條之19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上訴人蘇金竹、郭宜珮、郭立文與被上訴人采日興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土地事件,聲請參加訴訟,然未繳納裁判費1,000元,亦未按兩造人數提出參加書狀繕本2份,故依上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杭起鶴法 官 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鴻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交付土地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