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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重上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188號上 訴 人 張錫坤

張振鋒張錫權共 同訴訟代理人 蕭志英律師複代理人 盧江陽律師上 訴 人 張錫平被上訴人 公業張信宗特別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15、16列關於「○○○段」、「○○段」之記載,應依序更正為「○○○段」、「○○○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莊宇馨法 官 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陳緯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