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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重上字第 26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重上字第26號上 訴 人 桞烈堂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被上訴人 桞慧臻

桞慧芳栁慧燕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憲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土地交換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為上訴人之女兒,因上訴人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000地號土地)如欲通往南側之同段000-1地號土地上之道路,尚有間隔訴外人林○○、林玠宇、林瑩如(下合稱林○○等人)共有同段000地號土地,因上訴人沒有現金購買000地號土地,故兩造於民國109年11月1日約定由被上訴人購買000地號土地後,上訴人將分割自000地號土地之附圖編號(下稱編號)乙部分(面積372平方公尺,下稱乙土地)與被上訴人分割自000地號土地之編號丙部分(17平方公尺,下稱丙土地)交換,上訴人將交換取得之丙部分土地作為分割後000地號土地之聯外道路,且可指定建築線興建房屋(下稱系爭土地交換協議)。嗣被上訴人於109年12月27日以高於市價2倍價格即新臺幣(下同)997萬8,000元向林○○等人購得000地號土地,並登記於訴外人即栁慧燕配偶李敬陽名下。被上訴人已依系爭土地交換協議而購得000地號土地,但上訴人拒絕依系爭土地交換協議履行交換

乙、丙土地所有權,爰依系爭土地交換協議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上訴人應於被上訴人將000地號土地分割如附圖所示丙部分土地(面積為17平方公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之同時,將坐落000地號土地分割如附圖所示乙部分土地(面積為372平方公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共有,應有部分各為3分之1。

貳、上訴人抗辯:000地號土地有北側同段756地號土地得對外通行,無須經由換得丙土地而得對外聯絡,且以乙土地面積372平方公尺換取僅17平方公尺之丙土地,有違常情,否認與被上訴人有成立系爭土地交換協議。縱認系爭土地交換協議存在,被上訴人並非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無從履行交換乙、丙土地之義務等語。

參、原審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兩造於本院聲明:

一、上訴人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二、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肆、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169頁):

一、被上訴人為三姊妹,栁慧燕之配偶為李敬陽。上訴人為被上訴人與桞進鎰、桞進興之父親。林○○為被上訴人之表舅。

二、上訴人為0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

三、000地號土地原為林○○等人所有,栁慧燕於109年12月27日向林○○等人購買後,於110年1月19日以買賣為原因,登記移轉所有權予李敬陽。

四、000地號土地南側連接000-1地號土地,000-1地號土地現況為鋪設柏油路面。

五、原審卷第123-125 頁之對話錄音,及該錄音錄音內容之譯文,均為真正。

伍、兩造爭執事項:

一、兩造是否有系爭土地交換協議?協議內容為何?

二、被上訴人依系爭土地交換協議約定,請求上訴人於被上訴人將000地號土地分割如丙土地(面積17平方公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之同時,將000地號土地分割如乙土地(面積372平方公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共有,應有部分各3分之1,有無理由?

陸、本院之判斷:

一、被上訴人主張與上訴人成立系爭土地交換協議,兩造約定交換乙、丙土地之所有權一節,雖為上訴人所否認,惟查:

㈠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

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關於土地所有權交換之債權契約,乃非要式行為,若雙方就其交換土地之範圍、面積業已互相同意,則土地交換契約即為成立,不能因尚未訂立書面契約,而認未成立契約關係。

㈡栁慧燕就兩造成立系爭土地交換協議過程及其向林○○等人購

買000地號土地歷程,於原審依當事人訊問程序證稱:被上訴人於109年11月1日一起去看上訴人,上訴人跟伊等說000地號土地南面的10米計畫道路已經開通到000地號土地旁邊,當天上訴人就帶伊等及紀政良一起去000地號土地,開始在現場比劃講說000地號土地的地界,說離10米計畫道路還有隔一塊地(稱為豬寮那塊地),上訴人叫伊等去跟林○○舅舅購買,上訴人說買了之後,000地號土地會增值,但上訴人說現在他沒有現金,要伊等去買,上訴人說他會先去跟林○○講好,因為伊等很久沒跟林○○見面。上訴人說如果買了000地號土地(即稱為豬寮那塊地),000地號土地的東邊要割一小塊給上訴人,讓000地號土地的東邊有一條6米的道路可以聯通到南邊的10米計畫道路,然後上訴人會在6米道路旁邊割000地號土地的90坪給伊等,還會再另外割一些000地號土地給伊等,讓割出6米道路出口而剩下部分的000地號土地加起來是34坪,也就是上訴人割000地號土地給伊等部分加上000地號土地割完6米道路的部分,總共會是124坪。上訴人就說這樣伊等可以在那塊地自己出錢蓋三棟房子,上訴人說土地交換所有的支出費用,都不用再出錢,由伊等負擔,那天上訴人就和伊等達成協議,伊當場有表示擔心畸零地不好利用,要買完土地後要馬上履約,上訴人也同意。上訴人後來有跟伊說他和林○○已經講好了,伊可以直接跟林○○聯絡談買地的事,伊就打電話給林○○,說上訴人叫伊來買地,林○○就說好,約好時間過去他家談土地的價格,林○○說旁邊羽毛球館是我另一個表舅的地,以一坪60萬元賣出,所以林○○就說用一樣的價格賣,伊就說要回去問上訴人,因為伊離開台中20年了,對台中土地行情不熟,伊回去問桞烈堂,桞烈堂就說000地號土地不能被林○○的000地號土地圍住,60萬也要買,伊就再打電話給林○○說上訴人同意這個價格,就和林○○約簽約時間,完成買賣程序,簽約到移轉登記所有權之間,因為伊代書知道是要換地用,所以有申請鑑界,上訴人、桞進鎰及林○○都有到場。上訴人鑑界完還很高興,跑到000地號土地上面種菜等語(原審卷第299-300頁)。

㈢證人即被上訴人表舅林○○證稱:大概是109年左右,上訴人在

種菜時跟伊說需要伊那塊地,可以面臨馬路,這樣蓋房子比較有價值,伊就問上訴人有錢買嗎?上訴人說沒有現金,要找在台積電工作的女婿來買,講完之後桞慧燕來找伊,桞慧燕住新竹,平常跟伊沒有聯絡,是桞慧燕主動跟伊聯絡,伊說是上訴人跟她說的,要跟伊買000地號土地,伊就跟桞慧燕說按照附近伊堂哥土地賣的價格來買,一坪60萬元,桞慧燕回去問上訴人以後,上訴人說可以,桞慧燕就跟伊說上訴人同意用這個價格買,就去找代書辦理,就是幫助增加000地號土地的價值,唯一的條件就是不能轉賣,如果轉賣,溢價部分要歸還給伊,買賣契約書第13條特約事項就是伊所稱不能轉賣的部分,伊只知道上訴人跟伊說要買伊17坪的土地跟女婿交換等語(原審卷第237-238頁)。

㈣綜據上開桞慧燕、林○○證述內容,可知上訴人因希求000地號

土地可連接南側之10公尺計畫道路,惟000地號土地間隔其間,上訴人為解決上開000地號土地無法連接南側10公尺計畫道路之障礙,乃由上訴人先行知會林○○轉知被上訴人買受之意願,接續再由桞慧燕與林○○討論買賣000地號土地並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及兩造有土地交換之約定等歷程,桞慧燕與林○○所述情節大致相符,而林○○與兩造雖有親屬關係,但與兩造並無故舊恩怨,尚無盈私偏袒任一方之動機,上開林○○證詞堪予採信。再者,000地號土地原為訴外人林○○等人所有,嗣於110年1月19日以買賣為原因而移轉登記所有權予訴外人即被上訴人桞慧燕配偶李敬陽名下,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兩造不爭執事項三),並有桞慧燕與林○○等人簽訂之109年12月27日土地買賣契約書為證(原審卷第91-109頁),其中該契約書第13條特約事項約定:「賣方同意以每坪單價新臺幣陸拾萬元整出售買方,但買方取得後不得再出售予建商興建大樓,若買方售予建商興建大樓,其出售單價每坪超過新臺幣陸拾萬元正之部分,應補償賣方。」等語(原審卷第105頁),與上開證人林○○所述約定倘有轉賣,則轉賣之溢價部分,應歸還予林○○等人一節相符,亦可證明林○○證稱上訴人向其稱上訴人需要000地號土地,使000地號土地可以面臨馬路,蓋房子比較有價值,故出售000地號土地是幫助增加000地號土地價值一節,並非虛妄。

㈤再者,兩造均不爭執於110年3月7日有進行家庭會議,且被上訴人提出該次會議言詞陳述內容之檔案即如原審卷第123至125頁之譯文內容(錄音檔案內容置於原審卷附之證物袋內)等事實(兩造不爭執事項五、六),本院將上開譯文內容摘要如附表所示。其中栁慧燕有表明:總共割124坪;6公尺道路等語。而桞慧芳則表明:栁慧燕係因當初與上訴人講好而購買000地號土地之意旨。上訴人亦表明:慧燕買了000地號土地,一定要跟慧燕交換地,應該要割給慧燕等意旨。綜據附表所示對話歷程,足認栁慧燕係基於上訴人希求000地號土地可以連接南側10米計畫道路,而向林○○等人買受000地號土地,並以買得之000地號土地分割出部分範圍供作000地號土地可對外聯繫之6公尺道路使用,而上訴人亦對於栁慧燕在當日繪製圖說及表述分割出124坪予被上訴人等事實,向桞進鎰反應稱:「(00:47)對啦,這個這樣畫這樣沒錯,阿鎰啊」;並強調「 (01:24)慧燕買這塊,一定要跟她交換地。」、「 (02:53)慧燕買好了,那應該要割給她。」等語。可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將000地號土地分割出124坪之土地所有權,用以交換上開000地號土地分割出供作000地號土地道路使用範圍土地之所有權之合意。從而,被上訴人主張兩造已就系爭土地交換協議之必要之點達成合意,交換內容即000地號土地須分割寬度6公尺土地予上訴人,上訴人則自000地號土地分割出124坪之土地予被上訴人,並由被上訴人負擔購買000地號土地之所有費用,堪予採信。

㈥另外,000地號土地南側連接000-1地號土地,其中000-1地號

土地現況已鋪設柏油路面,但以鐵圍籬與000地號土地相隔,且000-1地號土地東側對外連通永春東三路部分亦有鋪設柏油路面,而000地號土地現況無對外連接之通路;000地號土地北側雖有連接柏油道路,惟該道路寬度僅得供一台汽車通行,有原審111年5月31日勘驗筆錄、現場照片可佐(原審卷第205、219-225頁),可見000-1地號土地為10公尺計畫道路範圍,雖尚未供通行使用,但已鋪設柏油路面而作開通準備,相較於000地號土地北側道路寬度僅得供1台汽車通行而言,若000地號土地得經由南側通行至10公尺計畫道路,顯較向北側通行更為便利。且000-1地號土地原為林○○所有,因出售予建設公司進行容積移轉,被上訴人係000-1地號土地鋪設柏油路面後,方找林○○等人討論購買000地號土地一節,亦據林○○證述明確(原審卷第239頁),堪認因上訴人規劃000地號土地向南側通行10公尺計畫道路之動機,而促請被上訴人向林○○等人購買000地號土地,並提出系爭土地交換協議,方促成栁慧燕與其配偶李敬陽出資購得000地號土地所有權。

㈦再參以證人桞進鎰在原審提出之地籍圖資料(原審卷第261頁

),該地籍圖上粗略標示000地號土地分割出90坪位置在該土地西側部分,其中桞慧燕證稱:在家庭會議時,伊是用一張月曆紙在上面畫,一開始因為只是憑空畫圖解釋,可能比例沒抓好,桞進鎰誤解成他能分到的土地面積過小,形狀也不漂亮就一直有意見,後來準備離開時,桞慧芳才拿出這張地籍圖,說這樣的比例可能比較正確,讓桞進鎰參考,那張圖不是伊畫的,是桞慧芳註記的等語(原審卷第301頁),而上訴人於110年3月7日有進行家庭會議時對栁慧燕、栁慧芳所描述或繪製之交換土地面積、位置並無反駁意見,甚而更稱:「對啦,這個這樣畫這樣沒錯」等語(見附表標示00:47之桞烈堂發言),足認該地籍圖上粗略標示000地號土地分割出其中90坪土地部分在該土地西側,而相對寬度6公尺之道路部分則在東側,應符合兩造交換土地位置之真意。㈧從而,被上訴人主張兩造已就系爭土地交換協議之必要之點

達成合意,交換內容即000地號土地須分割6米道路(即相當於丙土地部分)予上訴人,上訴人則自000地號土地分割出124坪之土地(即相當於乙土地部分)予被上訴人,並由被上訴人負擔購買000地號土地之所有費用,堪予採信。

㈨上訴人雖否認兩造有成立系爭土地交換協議,且000地號土地

分割交換後總體價值貶損,又當時上訴人除有銀行定存利息外,每月尚有租金收入8萬餘元(下合稱租金等收入),上訴人可持000地號土地向銀行貸款以籌措資金,自行向林○○等人購地,而無交換土地所有權之動機云云,並舉出上訴人及桞進鎰之證述、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251號民事裁定、租金等收入之存摺資料為據,惟查:

⒈證人桞進鎰證稱:兩造沒有作交換協議。110年3月7日被上訴

人回來家裡討論時,有提示一張地籍圖,但是被上訴人單方面提出來的,上訴人也沒有寫任何土地交換協議,或要把土地給被上訴人。被上訴人說栁慧燕地都買好了,要000地號土地的要照他們地籍圖畫好且寫好名字的部分,分給被上訴人。伊有跟上訴人說我們再去請教別人問詳細一點,上訴人也說好等語(原審卷第242頁)。惟債權契約僅需契約當事人就必要之點達成合意,即成立,並無以簽訂書面為生效要件,系爭土地交換協議為債權契約,並非以兩造簽定書面契約為要件,而兩造既已就系爭土地交換協議之必要之點達成合意,自應認系爭土地交換協議已成立,不能以未簽訂書面協議內容而否認契約成立之事實;至於桞進鎰證述其與父親尚須討論云云,則至多僅能證明桞進鎰對於分割後之000地號土地對外道路及供作建築基地部分事項尚與其父親即上訴人有不同意見之事實,但無礙於系爭土地交換協議已有效成立之認定。

⒉上訴人於原審雖證稱:伊沒有向林○○表示想要購買000地號土

地,是栁慧燕自己去買的,伊沒有打算把000地號土地分割給被上訴人建屋,全部都要留給伊大兒子(即桞進鎰),也沒有要以000地號土地和被上訴人交換000地號土地,以換得向南通往10米計畫道路之通路云云(原審卷第233-234頁),惟上訴人上開證述內容與其於110年3月7日家庭會議討論時所表達內容相違,並不可採。

⒊又被上訴人雖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上訴人就000地號土地

不得為移轉、設定抵押、出租獲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之假處分事件,並經該法院以111年度全字第62號裁定准許,惟上訴人提出抗告後,經本院以111年度抗字第408號民事裁定駁回被上訴人之聲請,被上訴人不服,提出再抗告,嗣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251號民事裁定駁回被上訴人之再抗告而確定等節,有上訴人提出之本院111年度抗字第408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251號民事裁定可佐(本院卷第35-39頁、201-202頁),惟上開假處分事件係保全強制執行方法之一種,被上訴人於本件訴訟主張之實體上理由是否正當,乃屬本案判決問題,非屬上開保全程序之假處分裁定所能審究,故上開假處分裁定並不拘束本件訴訟本於證據調查及辯論結果所為之實體判決。

⒋上訴人雖抗辯000地號土地分割交換後總體價值貶損,且其有

租金等收入,亦可自行向林○○等人購地,而無交換土地所有權之動機云云。惟關於000地號土地單筆土地價值與000地號土地、000地號土地合併價值之差異性部分,依被上訴人提出之大中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價報告書所載,依相同之法定建蔽率、法定容積率、建築樣式為比較後,000地號土地僅北側臨寬4公尺之人行步道,無法作為汽車出入通道,如建築透天厝僅能採分照申請,基地內須設6公尺私設通路;若000地號土地與000地號土地合併,則除北側臨4米人行步道外,尚有南側10公尺計畫道路,汽車可由10公尺道路出入,000地號土地原有價值單價為每坪35萬元,若000地號土地與000地號土地合併開發利用,土地單價則為每坪46萬元,土地單價增值達每坪11萬元(見外放之估價報告書摘要第65-66頁);且依上訴人於110年3月7日進行家庭會議時表示:慧燕買這塊(指000地號土地),一定要跟她交換地;我們這塊下去賣才有...多10萬才有價值等語,足見上訴人預計000地號土地因與000地號土地交換部分土地而可增益000地號土地價值,核與依上開不動產估價報告所載000地號土地與000地號土地一同開發之價值,確實高於000地號土地本身之結論,互相符合,並無違於上訴人對交換土地後之預期利益。況且,兩造成立系爭土地交換協議之緣由,在於上訴人因希求000地號土地可連接南側之10公尺計畫道路,而欲解決遭000地號土地間隔其間之障礙,乃與被上訴人達成系爭土地交換協議,已如前述,可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立系爭土地交換協議之動機,並非僅侷限於謀求藉由系爭土地交換協議而抬升000地號土地整體價值,尚擴及於000地號土地對外聯繫通路之建立、建築基地之規劃等,上訴人以000地號土地分割交換後總體價值貶損為由而據以主張上訴人無交換土地之動機云云,尚不可採。至於上訴人有無資力購買000地號土地部分,雖上訴人提出每月有租金等收入8萬餘元之存摺資料(本院卷第219-229頁),惟依證人林○○證稱上訴人稱沒有現金買000地號土地,要找台積電工作女婿來買等語,及上訴人自陳可以000地號土地向銀行貸款以籌措購地資金等語(本院卷第216頁),可見上訴人當時已比較其與栁慧燕之配偶李敬陽資力優劣之處而擇由以他人購地後再為換地之方式,合於其現有資力之狀態,自可免於背負償還高額貸款本息之壓力。故上訴人以上開事由抗辯其無交換土地之動機云云,亦屬無據。

二、又被上訴人主張000地號土地雖登記為栁慧燕之配偶李敬陽所有,但李敬陽已出具承諾書而表明其願於上訴人將000地號土地如乙部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時,同時將其所有000地號土地如丙部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有111年3月30日承諾書可憑(原審卷第143頁)。則被上訴人履行系爭土地交換協議之義務內容(即000地號土地如丙部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部分),尚無不能提出之困難,自不構成給付不能之理。

三、綜上,被上訴人依系爭土地交換協議之約定,請求上訴人應於被上訴人將000地號土地分割如丙土地(面積17平方公尺),並將丙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之同時,將000地號土地分割如乙土地(面積372平方公尺),並將乙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按應有部分比例3分之1保持共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尚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柒、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不另論述。

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王 銘法 官 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郭蕙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附表:(摘要110年3月7日家庭會議錄音內容譯文)(00:24)桞進鎰:這不是說你們要這樣畫就這樣畫。

(00:26)栁慧燕:不是喔,不是喔,我那時候去買這個17坪的時候。

(00:30)桞慧芳:爸爸是這樣說阿。

(00:32)栁慧燕:爸爸頭有跟我說是這樣。

……(00:37)栁慧燕:……我這17坪,啊這裡就割90坪。

……(00:39)栁慧燕:阿總共我割124坪。

(00:41)桞慧芳:再留一條路給…(00:42)栁慧燕:6 米路給他過。

(00:43)桞慧芳:……當初是這樣說的阿,慧燕才去買的。(00:47)桞烈堂:對啦,這個這樣畫這樣沒錯,阿鎰啊…(00:49)桞進鎰:蛤?(00:50)桞烈堂:這以後割下來,這塊剩下的都是你的了。

(00:55)桞烈堂:這你以後要蓋房子都隨便你怎麼畫怎麼畫。

(00:58)桞進鎰:啊這裡呢?這要怎麼那個?(01:00)桞烈堂:哪裡?這一條出路在這裡。

(01:02)栁慧燕:這就6米而已,這根本沒…這個就是路,因為

這剛好,這個是四間店面的…(01:05)桞烈堂:這大條路在這裡。

……(01:22)栁慧燕:……我們這個124…。

(01:24)桞烈堂:你叫她說…你叫她說都沒割,這樣沒通過,以

後這個…這個,慧燕買這塊,一定要跟她交換地。

(01:33)桞進鎰:我知道啦,因為後面有價值性的問題。

(01:36)桞烈堂:啊你就價值我來說就都一樣啦,就是要除非說

你們…你們屘舅這塊跟我們說,以後說他要…要蓋大樓要賣啊。

……(01:49)桞烈堂:合我們這塊下去賣才有…多10萬才有價值。

(01:50)桞進鎰:……我們如果照這樣下去賣,這塊地這樣是長條這樣下來。

(01:58)桞烈堂:哪有長條?(01:59)桞進興:那個路地啦。

(02:01)栁慧燕:我可能畫的比例不是很好…

……(02:05)桞進興:沒有啦,你拿這給他看,這張才有準啦。

……(02:13)桞進興:那個路地啦,那個6米路啦。

……(02:35)桞進鎰:好啦,現在你們決定是這樣嘛,對嗎?(02:37)桞慧芳:不是我們決定喔,這是爸爸當初要叫慧燕去

買那17 坪的時候,爸爸跟慧燕說好,說他的計劃就是要這樣處理。

……(02:49)桞慧芳:沒有,這個當初已經就講好,慧燕才去買的啊,就要照聘照走(台語音譯)啊。

(02:53)桞烈堂:慧燕買好了,那應該要割給她。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