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21號抗 告 人 嘉禾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正興抗告人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間,因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不服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21號於民國112年1月10日駁回抗告人「關於反訴部分之上訴」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葛永輝法 官 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英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