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213號上 訴 人 葉乙平
葉乙成葉乙清君得夫投資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葉哲夫上 訴 人 葉謝阿冷
許皇義追加 被告 葉紅蘭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茂律師被 上訴人 謝煌藤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因上訴人葉謝阿冷是否仍持有訴外人由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法 官 鄭舜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淵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