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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重上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218號上 訴 人 宜宅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燕莉訴訟代理人 林秀夫律師被上訴人 彰化縣埔鹽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許文萍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因被上訴人解除契約是否合法尚有疑義,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黃玉清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慈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