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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麗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上訴人提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提多公司)主張解除系爭買賣契約,請求給付違約金部分,涉及該違約金約定性質,及提多公司因系爭買賣契約解除,實際所生損害項目為何等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2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另提多公司應就所生損害提出相關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妙俐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