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重上字第 2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222號上 訴 人 李欣姿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複 代理 人 許立功律師

謝孟高律師施士青律師上 訴 人 提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提多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 張真容訴訟代理人 張敦達律師

謝英吉律師被 上訴 人 台灣房屋富裕不動產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靖奇訴訟代理人 蘇若龍律師被 上訴 人 張席嘉(原名:張慈容)

趙麗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上訴人提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提多公司)主張解除系爭買賣契約,請求給付違約金部分,涉及該違約金約定性質,及提多公司因系爭買賣契約解除,實際所生損害項目為何等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2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另提多公司應就所生損害提出相關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妙俐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