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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重上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47號上 訴 人 顏希容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複代理人 李昭儒律師

吳秉翰律師被上訴人 薩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宗輝訴訟代理人 張作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13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就返還本票及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部分,僅就被上訴人提起上訴,對於原審原告吳宗輝部分並未提起上訴,嗣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方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部分,對共同發票人吳宗輝部分為訴之追加,就系爭本票債權是否存在,對於被上訴人及追加之吳宗輝有合一確定之必要,前揭事項尚有不明,本院認此等證據方法有再加以調查之必要,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玄義法 官 戴博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