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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重上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42號上 訴 人 郭素霞

炘炘開發有限公司(原名:潤溙開發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賴智浩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上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張鈺奇律師

江欣鞠被上訴人 廖詠新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有下列事實尚欠明瞭,有再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1、關於系爭房屋契約第7條第2項約款(下稱系爭約款)究為附解除條件或意定解除權之解釋,應探求當事人真意,兩造尚未為完足之說明及舉證。

2、如系爭約款為附解除條件之約款,上訴人自民國105年8月25日以後仍繼續施工,並於完工後,於111年3月11日通知被上訴人進行勘驗及交屋,該等行為法律上之意義及效果為何?

3、上訴人應提出綠光城堡II期維瓦第古典莊園系列NO20(即系爭建案),除被上訴人外,與其餘買受人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並陳報與其餘買受人履約之具體狀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蔡建興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秀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26